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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行业缓缴企业社保费 职工权益不受影响──市人社局解读相关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2-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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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日前发布《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就热点问题作出政策解读。

  哪些单位适用此次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以及上述行业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他非企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缓缴哪部分社会保险费?

  答:符合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按时足额代扣代缴。

  单位什么时间可以申请缓缴?

  答: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于2022年5月至7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于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2023年4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行业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单位如何申请缓缴?

  答:单位填写《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提出缓缴申请,疫情防控期间也可通过社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箱、传真等渠道提出缓缴申请。

  缓缴单位什么时间补缴社会保险费?

  答:缓缴企业应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最迟于2023年5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即自2023年1月1日起加收养老保险费滞纳金;自2023年6月1日起加收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缓缴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单位缓缴期间职工待遇问题如何处理?

  答:单位按规定缓缴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累计计算。单位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之前,职工缴费月数和各月缴费基数暂不计算。

  单位按规定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死亡的,单位应先补齐涉及该职工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按规定缓缴期间,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补齐全部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

  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单位享受阶段性降低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按规定缓缴期间,职工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权益均不受影响。

  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补贴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规定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并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缓缴期间应享受的医疗保险补贴、生育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正常申请。企业在补缴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后,可分险种一次性申请缓缴期内应享受的养老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工伤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能否缓缴养老保险费?

  答: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于2023年年底前进行补缴,补缴基数在2023年我市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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