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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的误工费用责任分析发布时间:2022-05-20
近几年来,责任保险的市场越来越大 ,2021年保费收入1018亿元,排在财产保险产品的第三名,而雇主责任保险又是责任保险中重头产品,所以,有必要来了解雇主责任保险产品的现状。同时,随着雇主责任保险市场的扩大,雇主责任保险的纠纷也多了起来,对于误工费和伤残保险金是否属于共享保额的争论最为突出,今天做个简单的分析,不足之处敬请谅解。 按业内部分人士的说法共享保额的事是近几年才开始的,但查阅了各大保险公司的历史条款,其实,各家保险公司对于误工费用保额的表述一直来都是不同的,也是变化的。总的来说,人保财险的雇主责任保险一直以来都是主张共享保额的;太平洋保险的雇主责任保险开始是共享保额,后来主张独立保额的;平安财险的雇主责任险开始独立保额,中间主张共享保额,到现在,应该是独立保额了;众安保险的雇主责任保险在新老条款中都是共享保额,但是在新产品中特别约定明确了独立保额。 由于工伤保险还不能涵盖到复杂的用工市场,同时工伤保险也存在比例缴费问题,所以,雇主责任保险来承担用工风险就有了市场。虽然,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就是为了对接企业对劳动者的工伤责任的,但是,雇主责任保险从来也没有能够完全覆盖工伤责任。工伤保险的保险待遇来源于《工伤保险条例》,待遇是三十条---三十二条的医疗费,三十三条的停工留薪和护理费,三十四条---三十八条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贴,丧葬费、抚恤金。雇主责任保险设计了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津贴,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等主要保险责任进行对应。所以,有些工伤待遇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费、抚恤金在雇主责任保险里是没有的。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表述,保险责任表达,保险金额的计算及特别约定都有所不同,从而使各家保险公司产品不一样;同时,同一家公司的产品也有历史演变,也有保险公司会用特别约定来修正条款的内容。 下面让我们来具体分析各家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的保单和条款 一、人保财产 人保财产的雇主责任保险条款95版、99版、04版的表述比较清楚,误工责任放在伤残责任下面,不容易引起误解。但,到了2015版,误工费条款独立出来,保额还是共用伤残责任保额,个人觉得还是04版严谨。 当然,早期的雇主责任保险伤残标准是保险行业自己的六级伤残标准,随着劳动者保护力度的加大,雇主责任保险的伤残标准可以对接工伤伤残标准,由于工伤的赔偿标准每年在提高,雇主责任保险的费率理论上也必须每年提费。例如,2015年浙江省平均月工资51719元,2020年涨到79133元,工伤伤残赔偿金标准提高了53%,保险公司不调整保费的前提下只有调整赔付比例。 二、平安 1994版的条款比较简单,只有误工费用在伤残责任里面,只对限制了四项责任总额;2003版、2008版,四项保险责任还是单列,赔偿计算为“如被保险人为同一雇员同一保险事故已领取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的,就不能领取误工费用”,对误工费作了限制;到2015版,四项保险责任还是单列,赔偿计算为“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事故,保险人对单个雇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只对误工费用达到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进行限制。所以,对于误工费用,平安是从无到有的变化,表达也从不一致到一致。当然,每家地方公司的理解可能会有不一样。 三、太平洋 1994版的雇主责任保险误工费用部分也放在伤残保险金之内,属于共享保额类型。2015版雇主责任保险保单部分误工费用独立一项,特别约定15对容易引起歧义的误工费用部分做了“误工费用适用独立赔偿限额”约定,保险责任部分误工费也是独立一项,赔偿计算部分没有对误工费用加以限制,保单和条款,条款的前后表述一致,所以太平洋2015版雇主责任保险的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可以同时理赔。当然,由于雇主责任保险的赔付率较高,也需要注意伤残等级对应的赔付比例问题。 四、众安 众安雇主责任保险2015版,保单中误工费用独立一项,保险责任中误工费用也是独立一项,但是在赔偿计算时,“误工费用与伤残赔偿金不能同时赔付”。这个表述比共享保额还要严厉,共享保额只要提高伤残风险保额,伤残赔付金额度有余了,误工费用还可以理赔;而误工费用与伤残赔偿金不能同时赔付的表述,伤残赔偿金额度再高,都不能赔到误工费用。
2020版的众安雇主责任保险,保单的误工费表述还是独立一列,并在特别约定中做了说明,“本保单涉及误工责任,保险人对单个雇员的误工费用和伤残赔偿金之单独计算”,保险责任也是单例一项,然而,赔偿计算时的表述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所给付的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之和不超过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计算的责任限额”,把误工费用与伤残赔偿金作了共享保额处理。所以,2020版众安雇主责任保险的误工费的表述是不一致的,但是,误工费用还是可以理赔的,因为,特别约定优于格式条款。 五、司法层面的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一部非常注重保护投保人利益的法律,有些条款也可以说是万能的,属于百搭条款。例如: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所以,貌似强大的保险公司,在保险法的加持下,也变成了弱者。 1、属于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86号 平安《雇主责任保险2003版》 本院认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均属于免责条款,系争保险条款已明确承保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等,按常理来说,伤残金与误工费均属于对事故伤者赔偿中的常规项目,本身没有不可兼容性。因此,“被保险人已经领取死亡或伤残赔偿金的,不能再申请赔付误工费用”的条款事实上减轻或免除了保险人的部分责任,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上述条款设置在保险单的“赔偿处理”一节中,字体较小且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南舟公司进行了明确说明,相关条款对南舟公司不发生效力。 2、格式合同,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二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的解释------(2021)冀02民终1821号 人保《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角度,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在雇主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单红杰的各项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单红X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评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二处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数额155663.20元并未超过残疾保额50万元,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予以赔偿,上诉人主张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给付残疾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没有责任免除,就属于保险责任--(2022)辽06民终788号平安《雇主责任保险2016版》 依据该约定,被上诉人丰ao公司对第三人王XX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属于上诉人保险责任范围,应由上诉人负责赔偿。本案上诉人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王仁喜工伤后应由被上诉人赔偿的款项,且涉案《雇主责任保险(2016)条款》“责任免除”部分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范围中并不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另外,上诉人主张按照“残疾赔偿金”标准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根据《雇主责任保险(2016)条款》约定判令上诉人承担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4、支持这种约定保险责任的行为是“在兼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担了各方权利义务”--(2021)鲁民申514号 人保《雇主责任保险条款(2015)版》 涉案保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对残疾赔偿金作了按照伤残等级比例赔付和限额约定,本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按照伤残等级比例赔付保险金的约定系关于保险人保险范围和赔付标准的约定,在兼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合理分担了各方权利义务,并未在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减轻或者排除保险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和赔偿责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原审支持人保财险杭州公司依据上述约定按照伤残等级比例和限额赔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无不当。 总之,雇主责任保险的误工费用责任是不断的演进的,渐渐的从伤残赔偿金的保险额度中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保险责任,有了独立的保险额度,只是,有些公司已经完成了调整,有些公司还没有调整过来。相信在市场的强力推动下,误工费用的独立保额问题不再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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